3.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而本案中,刘鑫的锁门行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从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项 。
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世人皆知刘鑫无情,可惜法律不能惩罚缺德 。
但是,冤有头,债有主 。
可惜,刘鑫的所作所为打破我对闺蜜这一词的认识 。
人性凉薄,如纸如刀 。
一个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却对恩人过河拆桥,最终被社会舆论审判、被法律制裁 。
在当下法律与道德逐步同步规范的新时代下,刘鑫真正的报应远不止步于69.6万元的经济处罚,更多的是她从此之后漫漫人生路上的良心问责、公众舆论……
命运对她的审判才刚刚开始!
最后,愿江妈妈余生平安顺遂,愿江歌在天之灵得到慰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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