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你帮我去考吧……”最后李婷向小丹提出这样的要求 。碍于情面 , 小丹答应了 。因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 , 两人也没有提过有任何酬劳 。
对替考者微罪不诉
事情发生后 , 此案移送至沙坪坝区检察院 。面对检察官 , 两个女生后悔不已 , 几次哭诉 , 称怪自己太不懂事 , 没想到这件事后果的严重性 。
去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 , 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 , 这其中就将替考纳入到刑法中 。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组织作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而采访人员了解到 , 由于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较好 , 也有自首的情节 , 考虑到两个女生的未来 , 通过检察院的多方考虑跟权衡 , 对小丹微罪不诉 。
检察官解读
此案也是“替考入刑”以来重庆市的第一案 。但什么样的“替考”才会入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何解读?采访人员咨询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 , 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科王光明 。
什么是“替考入刑”?
王检察官介绍 ,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纪律、侵犯了普通考生的正当权益 。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 , 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 , 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 。本案中 , 李婷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 小丹属于“代替他人”考试 , 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
为什么对“ *** ”微罪不诉?
本案中 , 李婷和小丹是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 , 但两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 尤其小丹属于情节轻微 , 宜作微罪不诉处理 。在本案中 , 李婷首先提出请小丹代其考试 , 即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是李婷 。且小丹属于初犯 , 也没有因为替考收取李婷费用 , 其并不是典型的“职业 *** ” 。同时 , 小丹进入考场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为 , 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以上因素 , 小丹既不是本案的主犯 , 也不是职业 *** , 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 , 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 。同时 , 检察官建议相关学校加强对替考行为的警示教育 , 以防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谭遥 编辑 饶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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