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吉林规定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第9条规定,吉林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且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 。
吉林省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对应的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同时还要扣除项“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 。
(六)山东规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山东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按照员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
第二,员工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
山东省的加班基数确定规定比较明确,即将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月份的所得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扣除该月份的加班工资 。
(七)四川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9条规定,四川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以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应得工资是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工资;
第二,需要剔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等项目,不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需要注意,四川省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扣五险一金和个税之前的应得工资,不是是实得工资 。
(八)浙江规定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七条规定,浙江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第二,上述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
(九)厦门规定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厦门市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一个计算基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厦门市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规则,不涉及扣除项目 。
(十)安徽规定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安徽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补贴、津贴可以剔除,不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十一)新疆规定
根据新疆 *** 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新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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