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 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七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 ,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
(二)境内个人 , 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 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
(三)经常项目 , 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
(四)资本项目 ,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 , 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 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