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食品添加剂在配料中需不需要展开 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 二 )


第五点:
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
第六点:
【复合食品添加剂在配料中需不需要展开 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及其补充公告 。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例如 。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