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 二 )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
4、关于核查答题卡
全部试题均采用标准化程序和计算机阅卷评分,不存在主观阅卷误差,通过核查答题卡以改变考分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以往核查答题卡也未发现任何与报告分数不符的情况,因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今后不再受理因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核查答题卡申请 。只对考生报名信息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这样也有助于避免利用查分**的可能 。如遇特殊情况需人工核查答题卡,可在接到成绩单一个月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考区汇总并附考区办公室证明一并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查询结果由考区下发给考生 。因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不属人工核查答题卡范围 。
5、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 。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 。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
五、证书领取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各地均不相同,按往年惯例,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一般为考试后第二年的3月-6月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