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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施暴者往往辩称家暴行为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甚至以希望孩子有完整的家庭为由,拒绝离婚 。但是,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本案中,张某仅有邹小某一子,邹某与前妻另育有一子,加之邹小某在张某、邹某分居后一直居住在张某父母家,由外公、外婆、舅舅等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已适应了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为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及防止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法院认定邹小某应由张某抚养为宜 。
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框架要求,“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安全” 。本案裁判中考虑到儿童身心健康及预防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判决由张某获得抚养权,这一裁判符合国际标准 。
案例10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
——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经李某某(女)申请,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郑某某(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2018年6月8日李某某起诉离婚,7月23日两位书记员上门送达诉讼资料时,郑某某多次语言威胁并将留置的资料掷回书记员 。7月25日两名法官、两名法警、一名书记员一行共计5人向郑某某送达诉讼资料,郑某某继续大吵大闹,拍桌子、辱骂送达的工作人员,近一个小时未能送达诉讼资料 。
李某某与郑某某共生育了三名子女,李某某提供了诊断报告书、疾病证明书、报警回执、病历、鉴定意见书、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2018年2月7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2日郑某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 。经询,三名子女均表示选择与李某某共同生活 。双方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七套房屋 。郑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三个孩子的抚养权 。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郑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尊重三个孩子的意愿,再结合郑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三名子女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四套房产归郑某某所有,三套房产归李某某所有 。
【典型意义】
1.重拳出击,让施暴人感受到司法的强硬 。对李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裁定禁止郑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之后李某某又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某审理合理合法,裁定予以准许,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郑某某对李某某及其三个子女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郑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某及其子女 。
此外,坚决惩处郑某某阻碍司法工作的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在2018年07月23日、2018年7月25日依法向郑某某送达诉讼资料时,郑某某两次对负责送达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考虑到郑某某有家暴的前科,又目无法纪,威胁送达人员,如果不能坚决制止他的嚣张气焰,那么本案开庭、审理、判决都将无法顺利进行,更无法保障女方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因此合议庭在第二次送达的现场合议后认为郑某某已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符合司法拘留的情形,且现场还有刀具等物品,危险性极高,决定先将郑某某带回法院 。郑某某被押回法院后仍毫无悔意,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决定对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司法拘留让郑某某有了敬畏之心,之后基本能理性沟通,态度明显好转,为今后案件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