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二 )


(十)翻建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费用发票、翻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费用发票 。
(十二)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
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
偿还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还贷和一次性还清两种业务 。部分还贷业务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 。
(十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须均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须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无逾期,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
办理时职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还款银行卡等办件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 。
(十四)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在线核验职工房屋状况真实有效的,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
(十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
(十六)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 , 配偶代提公积金的,代提人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 签书面承诺书办理 。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
(十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户口注销证明 。
(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须加装电梯项目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含费用分摊方案)协议书、实际出资证明(发票或收据) 。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产权共有人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房屋总价;拆迁安置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职工补交差价金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
第十条 购买异地商品房办理提取时,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一年内职工当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予以提取 。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市场建房价格1000元/平方计算,房屋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为准 。
第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 每年可申请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每月提取金额按最高1000元计算 , 月租金额未超过1000元的按实际月租金额提取 。
第十三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所占份额的 , 申请提取人购房和还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提取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 。
第十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