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小薛因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于是向电器公司提出解除三方就业协议 。于是,电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小薛支付违约金5万元 。但小薛认为,单位在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 。
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并不违法,小薛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只约定小薛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电器公司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 。另外,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也偏高,因此,法院并不全部支持单位的违约金要求 。(中国劳动保障报:三方就业协议中可否约定违约金?)
作为一般
性的民事合同
在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
是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要特别遵循
“公平原则”
“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原则”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毕业生们在签订三方协议时
可以设定违约金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避免违约
警惕用人单位单方设定违约金数额
以及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在难以抉择或者协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及时向校方或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入职前后有猫腻,每条每点应记牢
违反第三方协议同
样需要承担责任
明确法院在何种情况下
对“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至关重要
需视情况而定
【案例2】2016年9月,张某参加了某建筑公司在学校举办的秋季招聘会 。通过投递个人简历、参与现场面试等环节,他成功应聘,并与其签订俗称“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就业协议》 。协议中未约定薪酬待遇,但规定“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并且,该公司招聘人员曾在校招宣讲会上向他提供一份“校招员工薪酬一览表”,承诺试用期内工资将达到4000元每月,转正后达到5400元每月 。
2017年5月12日,临近毕业入职,张某却突然在公司新员工 *** 群内收到了一份关于调整薪酬结构和工作地点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张某见习期内的工资,将比招聘时承诺的下降近一半,并且工作地点也将改变,他不能如愿回到老家贵州工作 。对此,张某表示“无法接受” 。
遇到用人单位不负责
无故消耗自己的时间
不予兑现承诺的情况下
切勿被单位牵着鼻子走
务必勇敢地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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