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八 )


2015年9月14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珠海中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前述账户存款、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 。
另查明,在德力西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 *** 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案中,德力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根据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顾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1000万元的价格 *** 给德力西公司,确认30000000股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协议签订后,德力西公司依约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 。如在付款条件成就后,按照双方于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以德力西公司30000000股应得的部分分红款960万元抵作应支付给顾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或 *** 价款 。此外,德力西公司还向顾地公司支付了800万元的往来款 。此后,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 *** 交易的相关义务,包括其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400万股的注销质押登记 。2015年8月11日,德力西公司向顾地公司致函,敦促顾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开立共管账户,以便德力西公司依约支付11040万元至双方的共管账户 。德力西公司亦为此派专人赴顾地公司协同开户,但顾地公司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 。基于顾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为,协议所约定的后续事项均无法推进,遂提起该案诉讼 。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
在邢建亚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 *** 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案中,邢建亚的《民事起诉状》载明:顾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4000万元的价格 *** 给邢建亚,并确认标的的股份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协议签订后,邢建亚依约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2700万元,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以邢建亚30000000股的应得的部分分红260万元抵作应支付给顾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此后,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 *** 交易的相关义务,未能如期开办共管账户 。2015年8月11日,邢建亚向顾地公司致函,敦促顾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开立共管账户,以便邢建亚依约支付余款至共管账户 。邢建亚亦为此派专人赴顾地公司协同开户,但顾地公司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 。基于顾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为,协议所约定的后续事项均无法推进,遂提起该案诉讼 。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
在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 *** 纠纷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案中,涌瑞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等约定将顾地公司所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4000万股限售股 *** 给涌瑞公司,*** 总价款为3.2亿元 。合同签署后,涌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7280万元 。余款根据 *** 合同约定,在所 *** 股份的限售期满后根据约定支付至共管账户,并用于清偿债务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限售期至2015年8月15日 。但顾地公司在限售届满前,即开始恶意违约 。2015年6月,顾地公司未经涌瑞公司同意,擅自将所 *** 股份再次进行质押,增加了融资额,且其中805万股已被司法冻结 。2015年8月14日,顾地公司违反股份 *** 合同的约定,在未征求涌瑞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深圳交易所和顾地科技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要求顾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开始临时停牌 。同时限售期满后,在涌瑞公司多次催促办理交割手续的情况下,顾地公司始终以各种方式推诿、拖延 。顾地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所签署的《股份 ***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实际行为妨碍合同的正当履行,严重危及涌瑞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 。现经各方多次协商未果,涌瑞公司提起该案诉讼 。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