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九 )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第2015-068号)载明:2015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公司控股股东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8052128股进行司法冻结,期限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 。截至本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3%,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95% 。本次司法冻结8052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66% 。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及司 *** 候冻结的公告(第2015-079号)载明:顾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8月3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27日)》《司 *** 候冻结数据(2015年8月27日)》《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28日)》《司 *** 候冻结数据(2015年8月28日)》,知悉珠海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8月28日对公司控股股东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及司 *** 候冻结,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对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司 *** 候冻结,具体如下:1.司法冻结情况:(1)司法冻结机关: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执保字第72号),司法冻结数量:92094672股,冻结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2)司法冻结机关:珠海中院(2015珠法执字第72号),司法冻结数量:42000000股,冻结期限: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6日 。2.司 *** 候冻结情况:(1)司 *** 候冻结机关:珠海中院(2015珠法执字第72号),司 *** 候冻结数量:8052128股,司 *** 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7日;(2)司 *** 候冻结机关:一审法院[(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20号],司 *** 候冻结数量:100146800股,司 *** 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3)司 *** 候冻结机关:一审法院[(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22号],司 *** 候冻结数量:100146800股,司 *** 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 。截止本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3%,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的99.95%;累计司法冻结14214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41.13%,占持有本公司股份100%;累计司 *** 候冻结208345728股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和诉讼理由,本案存在如下两个争议焦点:厦门国际银行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
关于厦门国际银行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由于涉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属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则顾地公司坚持将厦门国际银行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厦门国际银行以其并非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要求一审法院驳回顾地公司对其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因法律对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特别规定,则该类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顾地公司主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就涉案财产保全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理应举证证明以下三个要件事实: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存在主观过错;顾地公司遭受实际损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的行为与顾地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同时成立,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才应依法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对此,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