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 二 )



(一)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社会经济文化状况、风景名胜资源总体状况和类型特点、保护状况、管理工作状况等总体概况;

(二)地貌、水体、生物、天文等自然景观 , 历史遗迹、遗址 , 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 , 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 , 有地方特色的村落、民居、风土民情等历史人文景观;

(三)有关地质、气候、水域、自然灾害、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环境质量状况;

(四)对风景名胜资源类型、特点、代表性以及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环境规模、环境质量等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 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外交通状况 , 供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防灾安全等基础设施状况;

(二)餐饮、住宿、医疗、邮政、银行、厕所、购物、文娱等公共服务设施状况;

(三)民俗风情表演、传统文化展示等文化设施状况;

(四)允许旅游者进入的深度 。第十四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核心景区范围 , 确保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连续性 , 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一致 。第十五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明确保障措施 。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 ,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机关应当与权利人协商 , 依法、妥善解决补偿事宜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 ,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 , 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 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 , 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 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