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 五 )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 , 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 , 采用环保餐具 , 避免产生油烟污染 。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 , 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 经检验合格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 , 方可运营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 , 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 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 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 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 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 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 , 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