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计算公式( 八 )


BEPS提出的建议是重视企业承担的风险(通常也获得相应的回报),强调评估一个企业对整体风险的控制能力及其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时,应当考量委托方在风险及利润分配过程中对该企业的控制 。BEPS的建议并未以任何方式忽视或低估风险的重要性 。
事实上,6号公告本身并未对国税总局关于风险的分析与处理 *** 进行实质性讨论,也未对国税总局将如何看待企业在控制风险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该作用的重要程度作出任何说明 。某种程度上讲,这样的规定并不令人意外,鉴于国税总局一贯更看重企业执行的功能而较少讨论其承担的风险,这也表明了国税总局在未来将延续其对实体功能进行分析的偏好 。
尽管6号公告中关于地域特殊因素的规定并未与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报告中提出的地域成本节约和市场特性相悖,6号公告(以及42号、64号公告)中关于地域特殊因素的讨论远不及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报告详尽,这留给了地方税务机关进一步解读和应用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报告已提出成本节约可能最终会转由第三方消费者或者供应商受益,但6号公告并未对此观点进行任何阐述 。缺乏系统性的分析 ***,加上国税总局一贯倾向于以地域特殊因素作为理由拒绝使使用“单方面“的 *** 定价 ***,最终可能导致6号公告与BEPS项目中的建议存在差异 。
可比性分析因素及 *** 定价 ***
6号公告将资产评估 *** 作为测试关联交易适用的 *** 定价 *** 并落实于法规当中,这与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报告提出的建议保持一致,这些资产评估 *** 可适用于测试涉及无形资产交易的定价 。
尽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价值贡献分配法未被最终采纳,但6号公告提到了“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 *** ”,亦为国税总局提供了 *** 定价调查 *** 中引入其他 *** 创造了条件 。的确,价值贡献分配法或与之相似的测试 *** 得以采用,我们也并不意外 。实际上,作为中国 *** 定价的先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尽管早前已表明应当避免简单采用公式分配法,但亦建议纳税人转变观念,而尝试基于价值链分析(主要需要依据一个甚至多个核心因素如资产、收入、费用及成本等因素确定价值链上各参与方的利润分配)的 *** 定价新 ***。事实上这一新 *** 同价值贡献分配法存在异曲同工之处 。
国税总局亦尝试通过要求纳税人分析地域特殊因素及重要的无形资产以确定特定 *** 定价 *** 的适用性,以此来限制纳税人使用“单方面”的测试 ***。“单方面”的测试 ***,尤其是交易净利润法,因其应用起来的便利性(比如,较容易获取宽泛可比的非受控企业),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纳税人青睐的测试 ***。正如联合国 *** 定价手册中有关中国章节中提到的一样,国税总局十分重视为发展中国家寻找“合适”的可比企业 。
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考虑到地域特殊因素,位于发达国家的可比企业未经相应调整,不得简单直接地应用于可比性分析当中 。近年来,国税总局考虑到本地持有无形资产的情况,不断质疑和否定基于可比企业的分析 ***。6号公告如今规定当交易涉及重要无形资产时,交易净利润法将不再适用 。由于6号公告并未明确“重要无形资产”的定义,且此概念与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报告中提出的“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仍旧存在差异,这为中国税务机关通过判别无形资产是否重要(无论是独特或常规无形资产与否),从而否定纳税人使用的交易净利润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当我们将“重要无形资产”和“地域特殊因素”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时,“单方面”的测试 ***,或者仅仅依赖“单方面”的测试 *** 将不再能够满足针对复杂交易而进行的 *** 定价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