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
专家表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须证明有利害关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说明、申请人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转自:央视新闻
【房屋登记办法是否已废除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细则】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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