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最近破获的假烟案 最新云南假烟案( 二 )


从犯罪构成看 , 制售假烟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
首先 , 制售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烟 , 是相对于合法、合格的卷烟制品来说的 , 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制品 , 通常是一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的伪劣烟草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 , 货值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下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 , 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 , 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其次 , 制售假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所有卷烟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 未经核准注册的 ,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 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因此 , 生产假烟的单位或者个人 , 必然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明知是假烟而销售假烟的单位和个人 , 也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假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因此 , 对于制售假烟 , 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可以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
第三 , 制售假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 , 其生产、销售业务由国家实行垄断经营 , 统一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并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并且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 , 人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 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 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并且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制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制售假烟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 或者是不有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营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 或者不是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运输假烟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没有准运证 。因此 , 没有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 , 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业务 , 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在理论层面 , 制售假烟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构成牵连犯 , 应择一重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