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驾摩托怎么处罚 骑摩托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三 )


《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理解这一规定,要注意四点:第一,对交通事故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以没有犯其他罪为前提的 。其次 , 实践中醉酒驾驶人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方的过错可能更严重 。因此,本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从重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因其性质恶劣只承担次要责任,也应受到严厉处罚 。第三,本项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伤害的程度和人数以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主要考虑的是,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醉驾的实际危害后果一般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以人身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数额作为是否严惩的标准,难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 , 过于细化的规定会导致实践中处理复杂情况缺乏灵活性和难度 。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不一定比一个人造成的轻伤严重;再举个例子,在车辆碰撞程度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其他车辆的价值不同,维护成本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因此,该规定并未将交通事故的具体后果作为是否予以严惩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 , 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危害程度来确定 。第四 , 如果交通事故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则是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因此不应当从重处罚 。只有当他人受伤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时,量刑才会受到影响 。
2.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高危行为
《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种高危行为 。
关于“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主要考虑的是被告人醉酒程度越高,对其驾驶能力的影响越大,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越高,因此对醉酒程度较高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关于重刑血液酒精含量值的确定,根据抽样调查,约40%的调查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上 。如果以此内容值作为重刑标准,再加上其他重刑案件,可能会有一半左右的被告人受到重刑,整体量刑过重 。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占侦查人员的20%左右,是重刑的适度标准 , 不会导致过宽的重刑 。
关于“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主要考虑的是这类道路的交通量一般较大,速度较快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 大多是连环撞车 , 后果比普通道路更严重 。因此,在这类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该受到严惩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部门建议,对在闹市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也要从重处罚 。这个提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 。但由于市中心和繁华路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 容易引起争议 , 因此该项目没有明确界定 。如果是在交通量明显较大的路段酒后驾驶,也可以作为其他严厉处罚处理 。
关于“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 。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业内应有较高的自律要求,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会严重威胁不特定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以严惩 。但是,为了避免过于广泛的严厉处罚,应当限于搭载乘客的情形 。驾驶空营运机动车的,不能依此从严处罚,因为其醉酒驾驶行为对乘客安全不构成实际危险 。
关于“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理解这一规定,要注意两点: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多种违法驾驶行为,而本项仅列举了三种严重情形 , 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 或给道路安全带来较高风险,或反映被告人恶意违法 。明确列举有助于提示公安机关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行为,也可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 。规定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是指超过额定载客20%、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匹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号牌 。
3.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