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委托合同的信息( 二 )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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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之债是什么意思
委托合同之债是指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这种债务不能强制执行 。
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合同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如果自己要委托他人帮自己代理民事活动的话,双方当事人最好订立一个书面的委托合同,
二、签订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一)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
(二)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 。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
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一)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二)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三)报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四)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五)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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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