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阶梯电价标准2020_江西阶梯电价收费标准2019( 四 )


十一、合同并未将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排除在外,被告将盖章空白的业务申请表交给原告,视为授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双方约定的节点服务内容,应当支付服务费 。
相关判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2026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启示: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符合国家政策 。
十二、结合国网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核查联和原告每月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可以证实双方履约情况,可以作为证据 。
相关判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7338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举证启示:服务合同,国网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核查联,服务费发票及送达凭证,国网公司其他业务申请表,发票抵扣证明
【不支持主张服务费的部分裁判观点】
一、不能举证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客户已发函解约的,主张服务费不予支持 。
相关判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19809号善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诉求:继续履行、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举证:服务合同、
抗辩: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未协助获得用电资格,系自行报装,未提供优化方案,未现场调研,未对设备管理提出任何建议,委托期限开始前已解约,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未实现 。
反方举证:供用电合同(报装)、供用电合同(改项)、报装申请材料、变更用电业务申请表、工程完工报告书
裁判规则:
关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的基本电费优化服务,具体包括对公司的基本电费进行评估,去现场调研,对超过原基本电费的费用赔付 。签约前客户已经报装,
善美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基本电费优化服务,故达瑞公司主张合同已解除,本院采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驳回诉求 。
办案启示:履行合同,保留凭证 。对方违约,固定证据 。
二、已履约的举证义务,应覆盖整个合同期,尤其是诉求服务费的期间 。如不能充分举证的,可能不被支持 。
相关判例: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83民初2077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电力运维合同和应付款汇总,可证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依约提供节电服务,需支付相应服务费 。至于之后是否提供节电服务及具体金额,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之后的服务费不予支持 。
三、未全面履约,起诉主张后期服务费用,未获支持 。甲方要求解约获得支持 。
相关判例: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3117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签约后依约安装设备、数据监测,且代表客户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使得电费降低,前期已履约,故返还服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二)未举证证明后期依约提供服务、客户获得账号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约有据,主张后期服务费不予支持 。
启示:(一)签约时,草拟合同应当考虑是否能满足相应条款;(二)履约时,应对照合同,全面履约,并保留凭证 。
四、签约后已安装监测设备并变更计价方式,客户以并未降低能耗,属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
相关判例: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3454号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焦点是主张撤销合同有误依据 。(一)主张撤销合同未超法定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即便以不再支付费用时间起也未超一年;(二)双方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客户签约本意是通过提供的服务,优化用电方案,降低能耗 。而实际履约中通过向供电部门申请变更计价方式,降低电费支出,而客户亦可自行申请,此种降费并非因服务产生的效果,与双方签约本意不符 。客户误以为通过服务降低能耗才订立合同,实际并未在节能降耗上采取措施,属于重大误解 。且仅仅依据向供电部门变更计价方式即收取高额费用,显失公平,因此,案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主张撤销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