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阶梯电价标准2020_江西阶梯电价收费标准2019( 五 )


启示:(一)签约时,应当明确合同内容中的服务方式,服务留痕 。如合同明确约定以变更计价方式等形式达到降费效果,则不存在任何误解,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如约定采取措施达到降耗效果,则仅仅通过变更计价方式,不能降耗,即便达到降费效果,可能不被支持 。(二)应当优化履约模式 。在实际为客户降费的基础上,采取一种不被限制、全流程覆盖的服务模式,真服务,使用真本领 。
五、双方对服务费金额产生争议后,客户拒不按照电费单据据实结算,原告可以平均值先行起诉,在诉讼对抗中与客户就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 。
相关判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761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已支付之前的服务费,不能作为后期已履约的依据 。不能举证依约履行义务,诉请支付服务费,不予支持 。
相关判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终2083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启示:作为原告,一审时应当就亦依约履行义务进行充分举证 。已履约,已/能确认金额,是诉请服务费的前提 。
七、未能全面履约并举证达到付款条件的,主张服务费不予支持 。
相关判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6494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安装前未建立独立线路回路,原告未积极确认督促,双方没有专用电表,缺乏约定的计量仪器,四年多,双方未填报每月收益表并签字;(二)客户未同意以合同约定的理论数据来计算认定节电服务费,不能以此计算;(三)未能举证已履行跟踪义务,及时维修等 。
启示:该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未实际全面履行,形成一笔糊涂账,作为服务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法计算服务费数额,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建议:签约后,逐条对照合同义务,逐条落实,按条款落实,按条款计费、收费 。
八、解约的,服务费应计算至解约时间止 。
相关判例: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2533号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启示:是否主张或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到服务费的计算期间问题 。
九、利用国家政策节省电费,但服务合同未明确排除的,可以作为服务内容 。以此主张受到欺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但客户自行办理相关事宜的,原告未能举证实质性的具体服务的,因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不宜再行收取服务费 。
相关判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585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一)主张利用公开的节约电费的政策履行合同系受到欺诈及陷入重大误解,但服务合同明确由被告挖掘节约电费空间,提供节电政策指导,所以,利用政策节约电费属于合同服务内容;(二)虽然于2016年10月自行申请办理最大需量值设定并于2016年11月开始按该申请计收电费,但该行为系为排斥被告提供服务,阻扰履行合同,相应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
二审法院观点:主要服务方式仅为办理计费方式变更,在客户提出异议并自行办理计费方式变更,并自行逐月上报最大需量核定值,基本电费取决于上报的核定值,原告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具体节电服务的,应承担免受报酬的责任,服务费停止计算 。
举证启示:国家发改委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服务合同,电力公司机打发票核查联,服务费发票,银行回单,供电公司其他业务申请表,业务信息打印件;
【律师小结】
节省电费类服务合同的效力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已被人民法院所认可,但是能否顺利主张服务费用,则要求服务方签订合理明确的服务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已履约、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需要建立优化服务模式、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服务合同,逐一对照合同条款履约并保留凭证 。